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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杀人警察埋单不合法

2013-11-05 10:29:18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广西平南县刑警胡某枪杀米粉店老板一事,当地政府正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公众质疑,警察杀人凭什么政府埋单?法律专家认为,政府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并不能免除醉酒警察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1月4日《今日早报》)

  笔者认为,政府代杀人警察赔偿,并不合法。而鉴别合法与不合法,关键是看该警察肇事是否与公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政府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有法可依的。而如果出现的问题与公务无关,则政府不不存在民事责任。

  据说,胡某杀人行为是发生在其配合异地警察执行公务期间。然而,这个“期间”,并不是所有的活动与行为都可以一律认定为“公务”,而要看活动与行为是否与“公务”有关。如果是驾车乘车、上厕所等情况中出现意外,可以认定为“因公”。但这个“期间”去赌博、嫖娼、打架斗殴,便与“公务”没有关系,如发生意外,就不能认定为“因公”。

  胡某在这个“期间”饮酒,不但超出了执行公务范畴——单位安排的公务中没有这一项,而且严重违反公安警察禁令,以及不准带枪饮酒的法律规定。那么,不管是饮酒,还是因酒生祸,都属于其个人行为。而去米粉店买奶茶,则更与单位交代的配合异地警察执行公务“八竿子”搭不上边——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喝水、不上厕所不行,不喝奶茶完全可以。政府有什么义务为其买奶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呢?

  法律专家称,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当地公安机关对警员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因此其供职的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笔者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有界线的:警察敢于持枪喝酒,机关有管理不严的行政责任;但不能因此就说,行政责任就必然延伸到民事责任上。一者,机关与工作人员的关系不像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后者存在经济依附关系,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而是一种供职或雇佣关系,雇主没有为雇员个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二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追究其管理责任是合理的,而政府民事赔偿责任的终极责任者则是纳税人,那么这种民事责任必须存在对应的公共利益,但酗酒与“买奶茶”都不关公共利益,就没有道理让纳税人赔偿。如果机关为公职人员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逻辑成立,这种“机关民事责任”实际上成了公职人员的又一福利。公务员连犯法都有国家福利兜底,这叫什么逻辑?

  实际上,公职人员肇事单位埋单、财政出钱这个问题,就是自说自话逻辑下的惯性思维模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就像“走得人多而成了路”一样,大家都这么干,互相效仿,就成了明规则。本质问题,一个,是纳税人的钱好花;另一个,是一切服从于息事宁人,还可美其名曰“慰问”;再一个,是体制内的人们习惯了以公家为家,福利思维已成一种不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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