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8 11:41:3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曾经有记者在媒体上“义正词严”地喊出了一句风靡全国的讽刺性的流行语句“纸币开手铐、鞋带能上吊”,以此来讥讽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对手铐被嫌疑人打开的说明,以及嫌疑人用鞋带上吊的解释。被各类媒体相互引用,互相喝彩。一段时间来,确也博得了不知真相的群众一阵相当数量的认同,但事实上,后来的视频显示了纸币确实开了手铐,鞋带也确实能够上吊。
于是乎,之前高调的媒体对此集体失声了,象是什么也没发生过。
笔者认为,那些记者或者对“纸币开手铐、鞋带能上吊”之所以显得兴奋,以为抓到了办案单位的把柄,高调的讽刺,或者只是这些记者相关知识匮乏,不懂装懂造成的,但是,这几天看见《新快报》的一些做法,实在感觉不像是不懂,而是有意为之。
事实上,笔者对《新快报》与湖南警方之间发生的战事,我于其对、错不感兴趣,因为我的处事原则、想要评判一件事情,我永远记得一位伟人说过的话:一切结论都在调查研究之后。就目前的情况看,湖南警方抓那位记者抓对了吗?我不知道!因为公安机关还在侦查、检察院还没批捕、起诉,法院还没受理、审判。而《新快报》说的那位涉案记者无罪,真的吗?我也不知道,理由还是前面一样:公安机关还在侦查、检察机关还没批捕、起诉,法院还没受理、审批。或者新快报说的是对的,或者是错的,我不知道,我也不想知道。
这里我只是想表达我对《新快报》那“请放人”、“再请放人”的现象说几句话。
曾几何时,“跨省抓人”成了一句媒体行业、意见领袖的时髦的护身符,好像警察是不能跨省抓人的,谁跨省抓人了,好像谁就是“违法了”、“一定是当地政府动用本地警力去外省进行地方保护”云云。
我国的《刑法》、《刑诉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里,对案件的受理、立案、管辖等都有明确规定,在此,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是“跨省抓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5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339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事实上,跨省抓人是一件极其正常的事,只要是案件管辖单位,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之内的所有地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在境外同样,采取了相关协作措施后,执法部门不仅可以跨省抓人,也可以跨境、跨国抓人,我想湄公河10.5案件糯康就是这么被“跨国抓人”抓回来的,当时,我看所有的报道还对“跨国抓人”欢欣鼓舞,那么为什么对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跨省抓人”了呢?或者说一般老百姓可以,而“记者、意见领袖、公知和大V”这些人物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了,办案部门是不能跨省抓他们的?难道这些个人物不受国家法律约束?
再说犯罪嫌疑人。
我国刑法对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身体有残疾等人员有特定的规定之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安全机关等执法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特殊规定的,就只有人大代表一项,对县以上人大代表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是要经所在的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或主席团(开会期间)许可的,人大代表因现行犯罪被执行拘留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乡、镇人大被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报告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而对政协委员涉及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则只是通报。
查遍所有的法律,法律从没规定对记者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执法部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还需要向记者所在单位先行通报的。
《新快报》什么时候成人大或者政协了???
一切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不能先抓后审???
如果这是法律考试者的答案,那这位考生只能是零分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就有先抓后审的,还有,除了法律规定的直诉案件外,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还基本上都是先抓后审的,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先行刑拘、逮捕之后起诉到法院审理。
当然,不能“先抓后审”,我估计记者们本身想表达的是,不能简单地把人抓了后,再审证据,这句话说的也对、也不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是证据的一种,因此,抓人再获取口供,固定证据的,在法律的框架下是没有一丝问题的。对执法部门来说,只是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抓人,有证据印证了,再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再审讯,这在法律上没有一丝问题。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拘留有两种法律定义,一种是行政拘留,简单的说就是对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处罚结果,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关几天。
还有一种叫刑事拘留,这只是对有证据证实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是侦查工作进行之中的一个部分,不是处罚结果,也就是说,刑拘只是一种侦查措施的组成部门,不代表定义是否犯罪的结果,刑事类的是否犯罪,何种处罚,最终是需要法院的审理才能定案的。
最后,也请国内的媒体行业切记:记者只是一种职业,并不是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物,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都是执法行为,这些行为同样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
给新快报的建议:《新快报》正常所要采取的措施,应当通过律师先行了解该记者涉及的罪名,公安机关掌握的相关证据,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此方面有明显失误或者违法作为的话,应当向其上级机关申诉或者直接向其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而不是动用自己掌控的报纸,喊出所谓的“请放人”、“再请放人”。你们只是媒体,不是法律制定者,也不是法律的执行者,有什么法律依据支持记者就可以不受国家的法律制约的?采取如此行为来向执法部门施压,我看《新快报》这种策略也不怎么高明。(作者: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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