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 18:06:49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1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据悉,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为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10月22日《京华时报》)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的确有很强的法律威慑力。从这个角度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认为“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看,这一赔偿标准已属较高,能起到惩罚违法经营者、震慑潜在违法经营者的预期效果”,所言不差,不过,如果从生命的价值角度来说,“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有大问题的。
按照规定可以得出一个计算公式: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按照公式来计算,同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因为各地的误工损失、丧葬费等标准不一样,将出现赔偿金额大不一样的情况,比如,云南、青海、甘肃等的受害者要比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受害者要少获得赔偿100至120万元。显然,这是继交通事故赔偿之后,又一个“同命不同价”奇葩赔偿规则。
如果说交通事故赔偿条款在制定之初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的话,则属于制度设计失误,可以谅解。但在公众反复多次声讨交通事故赔偿制造“同命不同价”的歧视现象之后,没有及时修改条款,已经令公众有诸多意见,八成已经形成了不少“言塞湖”。消法赔偿再现“同命不同价”奇葩规则,令人遗憾多多。
生命原本是无价的,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价值已经是一种不可原谅的罪过,再在罪过的前提下大搞“生命价格”歧视,制定“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条款,是错上加错。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种种因素影响,当下司法公平正义有的地方已经发生稍稍倾覆,一部分受害者的法律信仰已经开始动摇,同时,人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渴望从来没有当下这么迫切,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时不我待。但是,当法律规则先于司法行为不公平了,法律公平正义夫复何求?法律规则本身一再不公平,令法律公平正义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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