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面试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面试程序

  第七条 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三章 制定方案

  第八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面试方案,并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的办法等。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十条 面试前应告知考生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

  第四章 编制试题

  第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可采用专业知识笔试、实际操作、结构化面试或者非结构化面试等方式。

  第十二条 试题编制

  (一)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持面试试题的编制;

  (二)试题编制坚持“为用而考”原则;

  (三)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测评要素及其权重;

  (四)编制试题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第五章 考官

  第十三条 考官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第十四条 考官的职责

  (一)恪守职业道德,按照面试方案,认真负责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根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

  (三)执行有关保密、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十五条 考官小组

  (一)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建立了考官库的,应在面试前一天内通过考官库随机抽取确定考官;

  (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为7人或7人以上,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高于50%;

  (三)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主考官原则上由招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面试前应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组织面试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负责将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

  第十八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

  结构化面试考场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考场与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应相对隔离。

  第十九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考生出场有先后的,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出场顺序。

  第二十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而定。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低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试题于面试前经监督人员检查签字后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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