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公布了《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招录机关根据规定的编制数额、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程序为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录用审批或备案。自治区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通过确定专门录用计划、降低分数线,以及其他措施予以适当照顾。
《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招录机关不予录用并告知本人;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招录机关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察(考核),并安排其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试用期满考察(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任职定级,并进行公务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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