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组通〔200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
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
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着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2009年1月23日
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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