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1年舟山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65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321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20名;县(区)机关招考149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52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31名;从我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各级机关公务员26名;从优秀村(城市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6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登陆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http://gwy.zjrs.gov.cn)或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http://www.zsrls.gov.cn)进行查询。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舟山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和舟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及历届毕业生;招考计划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舟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含定海、普陀的省垂直管理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
(2)参加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中目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自2011年度起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只能报考服务地所在县(区)的定向职位(新城管委会的“村官”只能报考定海区的定向职位,普陀山管委会的“村官”只能报考普陀区的定向职位)。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上述人员只能报考任职地所在县(区)的定向职位。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城市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现任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城市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上述人员只能报考任职地所在县(区)的定向职位。以事业身份任社区正职的人员不能报考。
6.截至2011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城市社区干部在任社区干部期间受过处分或对本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城市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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