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到政府办事遇冷脸、遭推诿的不愉快经历以后可能会少了。按照拟出台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4月17日新快报)
公务员花纳税人的钱,履行职责做好工作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衡量其工作合格与否的最低标准,但时下,一些公务员服务、责任意识淡化,有的漠视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有的甚至故意逃避职责,因此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了政府声誉。这样的局面,与一些地方问责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有很大关系。广州市这个做法意图非常明确,就是要用制度来约束公务员履职行为,解决公务员不作为、不履责,处理起来没具体依据和问责不到位的问题,从而让公务员增强危机感和忧患意识,促进行政机关改变政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把建设务实、廉洁、高效政府体现在具体工作之中。
现在,包括对公务员的管理,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如何保证出台的制度得以有效地执行。现在,对于公务员不作为要问责的呼声越来越高。广州市《草案》所列的可投诉公务员八类行为,都属于失职行为,对失职行为怎么问责和查处,格外引人关注。《草案》规定,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就是说,有效投诉分两波,且要达到6次才可辞退。这样的规定有些失之于宽,弄不好因为这一关键环节实施不当而将使整个规定丧失约束力。起不到警示作用的规定,给人一种纸老虎的感觉。问责处罚落实不到位,意味着有错不纠或轻纠,这既是对一些不负责任的人的纵容,也是在变相损害公众的权益。
政府是责任政府,也是服务政府,在执政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装着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不履责就应该问责,问责就是严厉。事不过三,对于不称职的公务员,有效投诉达3次就足够了,何必要等到6次?多厚的脸皮被投诉3次还不改?当然,笔者并不是说不辞退的处罚就不过瘾,而是,从以往经验看,问责和处罚不严厉也真就起不到执行制度的作用。再说,公务员不作为的过错,用投诉次考量也不科学,有些行为比如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公务,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的,我看有效投诉一次就应该予以辞退。
严厉问责和处罚对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束,才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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