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09〕28号)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务员14名(行政编制)、工作人员210名(全额预算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
一、考录对象、报考条件
(一)考录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组织部门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干部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毕业证书须在资格审查前取得。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三年的。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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