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2009年省级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
公务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省27个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2个垂直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86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限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其具体含义是:
1.此类职位只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考。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以及三州和农村、社区工作或服务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
3.“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二)招考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招考。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35周岁(1973年3月31日-1991年3月31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68年3月31日以后出生)。部分职位要求其他年龄条件的,年龄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计算;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人员;
4.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
5.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6.现役军人;
7.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8.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四川省2009年省级机关和垂管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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