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考者,是指录用过程中的报名人员、考试人员、考察对象、体检对象和拟录用人员。
第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七)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考生作答内容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六)持假身份证,或者由他人替考和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中传送或者接收试题信息和考生作答内容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阅卷过程中,报考者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报考者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报考者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明显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的。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作弊或者被发现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和任职定级后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报考者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认定的,应当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违纪违规记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做出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式样附后)。处理决定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十五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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