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为了做好2011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3月31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中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1、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包括试用期)的公务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在就读的非2011届高校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在校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证书报考);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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