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面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按照管理分工,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以下组织、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组织、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八条  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面试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按绝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如有泄密,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政治思想性、科学性、针对性、灵活性的原则,要坚持“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使试题针对考生的特点,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命题小组讨论;
  (四)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组合题目。
  第十一条  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二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  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7名人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主持面试工作。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单位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设区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省直单位面试考官按管理分工,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设区市的面试考官由设区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仍具有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不予注册。期满未经注册者自然丧失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六条  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一般为用人单位领导或有关方面专家。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个面试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五章  面试规则
  第十七条  面试时分别设立面试室、考生候考室、考务办公室等。面试室要整洁、宽敞、明亮、无噪音干扰。候考室要备有椅子和茶水,便于考生候考。候考室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按顺序安排考生应试。
  面试室内设主考席、考官席、考生席、计时计分人员席和监察席。
  第十八条  考生面试顺序由工作人员在面试开始前随机确定,并按顺序引导考生进入面试考场。
  第十九条  对参加面试各类人员要求:
  (一)对主考官的要求
  1、主考官要由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面试经验较丰富的人员担任。
  2、主考官要按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面试测评方法进行面试,要营造一种能使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面试环境。
  3、主考官在提问时要态度和蔼,讲究语言艺术,要努力减轻考生的心理压力;要用语准确、明了,使考生能够听懂所提问题。提问的方式、语气、角度要恰当,对面试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问题要能及时妥善处理。
  (二)对面试考官的要求
  1、面试考官在面试时要集中精力,对考生回答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按测评要素和评分标准认真打分。
  2、面试考官在打分时不得互相商量或暗示,需向考生提问时,要征得主考官的同意。
  3、面试考官对考生要一视同仁,不得打关系分、人情分。
  (三)对考生的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达候考室,未按时到达的按弃权处理。
  2、考生要遵守面试纪律,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3、面试时,考生不得携带与面试有关的资料,不得带走试题。
  4、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得返回候考室,不得在面试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四)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负责计分、计时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安排,面试时不得插话或闲谈议论。监察人员对整个面试工作行使监察权,对面试有建议、意见和要求时,可提前或在面试间隙时向主考官提出。
  第二十条  面试开始前,考官要按规定熟悉面试题本,并可对2至3名考生进行试评,以便统一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间一般按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也可根据面试测评方法的不同,由主考官负责掌握,但面试一名考生的时间最低不少于2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场内要保持肃静,任何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许进入面试考场。
  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在评分表上逐项评分,并评出总分。
  第二十四条  计分采取将所有考官评出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其余考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结束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其面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经主考和现场监察人员签字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该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受理群众的举报、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考生泄漏面试试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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