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5号)、《关于为地方法院系统下达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编发〔2008〕4号)和《关于为法院系统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豫编办〔2010〕184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工作。

  一、招考计划

  2010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公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748名;其中,初任法官任职人选52名,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624名,司法警察72名(详见《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拟录用职位表》)。

  二、拟录用职位及要求

  (一)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B证)。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初任法官任职人选的招考范围;

  3、年龄1975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龄放宽到1970年1月1日后出生;

  4、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放宽到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经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报考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B、C证均可,其中取得C证的人员限报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法官学历条件地区的基层法院);

  2、年龄1980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年龄放宽到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3、报考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报考司法警察职位:

  1、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年龄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3、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的体检标准;

  4、报考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5、具备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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