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对象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含2008年应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二)学历条件: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的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其中:
1、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或县级市法院的考生,须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2、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考生,须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三)年龄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年龄1978年1月1日后出生;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人员,年龄1976年1月1日后出生;3、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1973年1月1日后出生;4、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法院的,年龄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四)户籍不在河南省的报考人员,仅限未就业的国家计划内统招毕业生。
(五)身体条件: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标准。
(六)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
(七)各法院的特殊规定,参看录用单位及名额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录用:(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的;(三)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四)2003年以来在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和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五)有其他不适合在法院工作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
三、考试录用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报名办法: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
3、资格审查。考生报名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工作由法院组织。考生需准确真实填写报名表,在考录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录用后,一旦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立即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二)笔试。笔试分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三科,每科满分为100分。
考试地点设在郑州。
笔试时间(暂定):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申论成绩×3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30%+法律专业知识成绩×40%。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干部,笔试成绩加3分。拟享受加分政策的报考者,应于
笔试成绩在河南人事考试网公示。
(三)资格复审。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和报考单位,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参加资格复审人员的名单将在笔试成绩公示的第2天,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本人有效证件、证明等,到报考单位进行资格复审。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四)面试。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1:2的比例在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民法院,由其所在的省辖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委组织部同意,面试比例可适当降低。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能力和基本素质,满分为100分。
(五)确定考生考试有效成绩。考试有效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有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体检。根据考生考试有效成绩和报考单位,按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七)考核。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有效成绩和报考单位,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考核人员。考核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考核不合格或由于其它原因出现缺额的,可依次递补。
(八)审批、办理录用手续。对考核合格拟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级组织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委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008年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必须在
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归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法院咨询电话:0371—65762729,65762730
考生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com;河南法院网http:hnfy.chinacourt.org。
附件1: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公务员单位名额代码表.doc
附件:
1: 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公务员单位名额代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