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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生小力(化名)参加公务员考试时,因被诊断为“乙肝携带”体检不合格而无缘公务员录用。小力据此起诉两家体检医院“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体检项目”,提出共计11万元的民事赔偿,被媒体称为“国考索赔第一案”。昨天上午,市中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不公开审理。

  2010年4月,小力参加陕西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并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的成绩进入体检。2010年6月27日,小力被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7月3日,小力在公务员局网站得知,自己体检不合格,需要复检一次。他于7月10日进行了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原因是“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阳性,会传染给其他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

  就此,小力咨询了多家大医院的医生、教授,均被告知“第二项、第五项阳性,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且已经产生抗体,今后不会再感染乙肝,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

  小力据此提起诉讼,因体检医院“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体检项目”,提出共计11万元的民事赔偿。经过一审,该诉讼请求被驳回。小力继而上诉至西安中院。

  出于尊重当事人隐私考虑,市中院昨天上午对本案进行了二审不公开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判。

  延伸阅读

  行政诉讼仍在继续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入职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只有军队、武警、公安特警可以例外。小力认为自己报考的岗位并非公安特警,因此市公务员局擅自查乙肝明显违规。

  2010年8月3日,小力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西安市公务员局对小力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的决定。9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公务员局行政行为的决定。2010年10月8日,小力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1年3月8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小力体检不合格被拒录是合法的,驳回了小力的诉讼请求。小力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本文来源:新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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