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指出,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国家机关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在考察确定拟任人选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
意见稿对法制宣传的经费以及考核指标都作了相对硬性的规定,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据了解,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修改意见可寄往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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