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
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制定的《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动态管理,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二○○九年五月)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涉及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改革涉及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广大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和收费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依法征费,勤奋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人员,既是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人员安置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拓宽安置渠道,用三年时间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三、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属单位的人员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属单位的人员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对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接收单位,人员安置期间,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交通运输各领域,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有关工作、充实人员时,按有关规定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帮助解决人员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凡是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改革涉及人员的编制随人员划转。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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