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岗位及人数
1、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工作岗位2名。
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工作岗位主要承办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以及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2、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岗位2名。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岗位主要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相关问题的指导、协调,对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应诉的工作研究、制度建设等综合工作。
二、招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无刑事犯罪记录;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并有志于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76年7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验;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法律;
6、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其中应届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需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持有《北京市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7、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肯于吃苦,善于钻研,甘于奉献;
8、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以上同等条件下,英语水平高者优先录用。
三、招考工作程序
招考工作分为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体格检查、公示、录用六个阶段。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每人只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时间:2006年7月16日、7月17日(星期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报名地点:北京市行政法制研究中心(北京市宣武区菜园街1号中环假日酒店写字楼1205房间),电话:83560034。
4、报名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和学位证书及复印件(境外学历需同时出具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定书);
(3)《北京市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北京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同底片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
(5)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水平及研究成果的其他资料。
5、资格初审:报名者经资格初审后,填写《招考公务员报名表》,并领取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和面试
1、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及与本次招考岗位有关的综合和专业知识和能力。具体安排如下:
(1)笔试时间:2006年7月29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中环办公楼2层会议室(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联系电话:83970008。
笔试成绩将于2006年8月15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布。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具体安排如下:
(1)面试时间:2006年8月20日(星期日)上午9:00;
(2)面试地点:中环办公楼2层会议室(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联系电话:83970008。
面试成绩将于2006年8月28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布。
(三)组织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按照1:2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四)体格检查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事处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五)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录用
公示期满后,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址:www.bjfzb.gov.cn。
(三)报名及考试地点路线图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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