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规定,今后,合肥市各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锻炼六个月至一年;主要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信访接待、建设动迁、执法检查、劳动生产、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等一线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新录用公务员应在基层单位接受全面锻炼。其中,应重点增强群众观念,树立为基层、为人民服务意识;学习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作风;提高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新录用公务员基层锻炼期满时应进行工作总结,并分别向所在单位和所在基层单位提交一份专题调研报告。所在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基层单位负责提供情况,重点考核其基层锻炼期间的工作实绩及工作能力情况。新录用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结果将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任职定级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锻炼期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三十天,或锻炼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适当延长基层锻炼时间。锻炼期达一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实施意见》还对新录用公务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日常管理、考核使用和有关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合肥市今年新录用公务员,将自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赴金寨等县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