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2 11:21:3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吉林分院
日常生活中同学们经常上网购物,“双十一”、“六一八”等购物节更已经风靡全球。其实网购这样的生活热点也时常出现在公务员考试中。下面我们就梳理一下网购中常考的法律热点内容。
一、网购商品质量问题及退换货
网购商品与宣传不符,或者买到假货时,首先可以找商家进行协商,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涉及到欺诈的商家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网购商品除少数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产生快递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网购商品纠纷的管辖法院
针对于多数网购商家及网购平台都在外地,法律特殊规定了网购商品的管辖法院,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我们可以在收货地提起诉讼,也可以前往卖家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快递运输的风险承担
网购商品多采取快递运送形式,在签收快递前商品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卖家就完成了交付,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买家身上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取消订单和定金适用
网络购物属于电子合同,卖家私自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如预售商品已交付定金,卖家取消订单要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取消订单已付定金不返还,但是消费者可全额支付货款后再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关于网购的法律知识,希望不仅能够助力同学们的常识复习,也能够解决生活中的困惑。
相关内容推荐:
贴心考公客服
贴心专属客服
报名条件?
岗位选择?
笔试科目?
面试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