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8 16:13:5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广东分院
法律背景:
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发展历程:
具体会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 2021年8月17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 2021年10月23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家庭教育促进法》 |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总则部分的重点:
条款 | 重点关注内容 | |
第三条 |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
第四条 |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 2.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
第十三条 |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
家庭责任部分的重点:
条款 | 重点关注内容 |
第十四条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
第二十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
第二十一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
国家支持部分的重点:
条款 | 重点关注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 1.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 2.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
第三十条 |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 |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
第三十六条 |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法律责任部分的重点:
条款 | 重点关注内容 | |||
第四十八条 |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
第四十九条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
第五十二条 |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 1.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 2.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 3.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
知识点思维导图:
广东分院陈俊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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