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5 14:15:2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吉林分院
在事业单位、国考、省考以及其他各种考试中,如果考查刑法分则相关内容,那么有关侵犯财产类罪名的考查率相对来说就很高了,其中涉及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更是重中之重。有很多同学在考试的时候易将这几个罪名混淆,导致做题的正确率降低,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掌握一下区分这些罪名的小技巧。首先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这几个罪名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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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从法条来看有些过于法言法语,所以我们可以分别用一句话来概括各个罪名:
抢劫:压制被害人不能或者是不敢反抗而劫取财物;
盗窃:利用被害人不知情而秘密转移占有;
诈骗:利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钱财;
抢夺: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迅速夺取财物。
根据这个小技巧我们来练习一道题吧!
【例】王某见一名男子喝得酩酊大醉,神志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一只皮包。王某对周围的人谎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偏僻无人之处,悄悄拿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
【答案】B
【解析】B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中王某见醉酒男子神志模糊,临时起意想要将钱包转移占有,属于利用他人不知情而秘密转移占有的情形,其中被害人的醉酒并非王某所灌,所以并不是王某为了压制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形,故排除C项;题干也并未出现被害人主动交付钱财或者是来不及反抗的情形,故排除A、D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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