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17:20:5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安徽分院
在平时的上课过程当中,很多同学对于不作为犯总是有一种“若即若离”的感觉。所谓“若即若离”的感觉,就是好像能够明白这是什么意思,但是如果放到正式的考题当中,又无法去判别出来,这是不是一种不作为犯罪。下面我们就来正式的聊一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相关知识点。所谓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比如说抢劫、强奸必须主观上有积极作为的犯意表示,不存在过失的情形。而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比如说遗弃罪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犯。因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些义务的来源都是法定的,如果不能够积极履行这些义务的话,就构成不作为犯。下面我们来通过一道题目,剖析一下相关的知识点。
例:张三和小芳系情人关系,一日张三邀请小芳到酒店,小芳答应下来,在洗澡的过程当中,张三突然心脏病发作昏迷不醒。小芳准备拨打120实施援救,但转念一想,这样自己的出轨行为被人发现,于是扬长而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芳不构成犯罪
B.小芳构成不作为犯罪
C.小芳构成作为犯罪
D.小芳构成过失犯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刑法的相关知识
一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行为是指违反了刑法禁止性的规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违反了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要想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要有法定的义务或者是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先行义务。张三和小芳是情人关系。不属于法定情形当中必须的救助义务。同样,小芳在洗澡的过程当中张三心脏病发作。张三心脏病发作的缘由与小芳无关,因此小芳也没有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因此小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小芳既不是危险的施加者,也不是不作为者,因此小芳不构成犯罪,所以答案A正确,B错误。C选项小芳没有直接伤害张三的故意。造成的结果也与小芳无关,所以C项错误。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要件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轻信自己的能力,而未能避免。很显然小芳的行为并不属于过失的一种。D选项错误。
对于这道题目,很多同学就会产生非常强烈的困惑。难道见死不救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吗?事实上,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见死不救确实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通常只能够站在道德的高地去谴责他。而不能够用刑罚的措施去制裁他。因为我们不能够强求,人均都是圣人水准。刑罚只是一个高压电限制最低水准不能触犯底线。
许多同学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来源非常的模糊。其实作为的来源大致能够分为三种。第1种来源于法定,前面刚刚说了像遗弃罪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犯,因为抚养义务也好,赡养义务也罢。都源于法定,这种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而第2种来源则为先行行为。所谓的先行行为是是指正是因为受伤害的一方接受了你的邀请先行才有可能会导致伤害。那么当他面临危险的时候,你必须负有救助的义务。举个例子,甲邀请乙去爬山。爬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去爬山的提议是由甲提出的,那么这个行为就被界定为先行行为,当以发生危险的时候甲必须去救助。如果不去救的话,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另外一种先行行为来自于约定,比如说甲与乙签订了一个保护协议,那么这时候甲对乙就有一个保护义务了,如果说中途放弃不保护乙导致乙产生了伤害,那么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第3种作为来源则是特定领域。比如说某出租车司机张三载了两名乘客,小芳和李四坐在后座位上,小芳被李四强奸,张三视若无睹,那这时候,张三就是不作为犯罪。因为张三作为出租车的管理者,有义务阻止在特定的领域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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