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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行测常识判断之非法拘禁罪考点

2021-12-31 16:44:0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湖北分院

非法拘禁罪是考生在学习《刑法》中比较常见的考点之一,它与绑架罪特别容易混淆概念,今天小编带领考生共同学习。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非法拘禁罪的定义: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下列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只要看到下列表述中的关键词语都可以判断为非法拘禁罪。

(一)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二)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有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便是: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附录】刑法原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思维导图】

你学会了吗,下面通过一道题目一起检验一下吧。

【例题1】张某欠王某十万元拒不归还,王某叫上几个混混等待张某下班回家后将其堵在家中,不许外出,要求张某立马归还债务。第二天,张某趁王某不注意,从三楼窗户跳下,造成重伤骨折,留下后遗症,被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被抓后应该判处: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敲诈勒索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另外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后,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张某由于债务原因被王某限制自由,根据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同时王某并未主动故意对张某使用暴力,张某自己选择跳楼导致重伤骨折,因此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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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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