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5:09:5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甘肃分院
在即将到来的2022甘肃省考当中,我们需要为广大考生梳理一下,在省考当中常识这个部分的一些高频考点,在法律部分这两年的考试当中虽然总题量并不多,但是新修改的法仍然是重中之重,本篇文章是针对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一些新修内容和一些修改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各位考生更有计划的复习和备考。
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可以看到跟以前的行政处罚种类相比,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这些新增的内容都是在即将到来的甘肃省考考试中常识中重点考察的知识点。
新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新增定期评估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必要性及提出相应的修废机制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新增委托行政处罚的公示制度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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