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3:25:5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广东分院
法律背景: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2006年做了第一次修正,今年是第二次修正。审计法实施20多年来,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审计法修改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本次审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
发展历史:
具体会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1994年8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一 | 2006年2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二 | 2021年10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
总则部分修正重点:
条款 | 重点关注内容 |
第二条 | 1.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
第四条 | 1.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审计机关内容修正重点:
条款 | 重点关注内容 |
第十一条 | 1.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
第十二条 | 1.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2.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3.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第十四条 |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
第十五条 |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审计机关职责修正重点:
条款 | 重点关注内容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四条 | 1.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第三十条 |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
知识点思维导图:
相关内容推荐:
贴心考公客服
贴心专属客服
报名条件?
岗位选择?
笔试科目?
面试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