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11:05:5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安徽分院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具有多样性。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均可能引起物权的变动。
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如基于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引起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立,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即应当交付或登记。至于公示行为的效力如何,则涉及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的区分。
强制公示,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一方面,强制公示下,物权是否登记或交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即合同只要符合有效条件即生效。可以看出,物权因为在强制公示下如果没有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那么就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方面,在强制公示中,交付或登记完成,合同得以履行,物权发生变动,并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任意公示,是指不能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使已经变动的物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在任意公示的情况下,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是否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与物权变动无关。另一方面,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可以使变动的物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基于合同变动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 :张三和李四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甲卖给李四。买卖合同订立后,张三尚未向李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 房屋甲所有权有没有发生变动?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 李四可以请求张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吗?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 如果最终张三还是未给李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承担什么后果?
解析: 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强制公示,所以未登记就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那么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 中房屋甲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动,所有权人还是张三。虽然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但只要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即生效。既然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李四就可以基于合同请求张三履行义务(为李四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李四受此合同的约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那么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张三、李四订立抵押合同,约定张三将汽车抵押给李四,担保真张三对李四的借款。合同订立后,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李四是否享有汽车的抵押权?
如果张三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向王五交付。王五取得所有权后,对李四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
如果张三给李四办理了汽车抵押权登记,后来又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向王五交付。王五取得所有权后,对李四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
解析: (1)动产抵押采取的是任意公示原则,而汽车属于动产。那么在任意公示原则下,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即使未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或登记)。所以李四享有汽车的抵押权。
任意公示下,虽合同生效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如果没有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2)中王五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且动产进行了交付,所以王五是善意取得此汽车的所有权。由于李四的抵押权未经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李四不能对王五主张汽车上的抵押权。
在(3)中由于现在张三已经给李四办理了汽车的抵押登记,李四就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其是善意还是不是善意。所有权都可取得,但是李四可以对王五主张汽车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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