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9 15:20:0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陕西分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构成侵占罪的主要情形包括三种,即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是否处于非法占有的状态。侵占罪的一般认定数额在五百元到一千元的,属于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侵占五千元到两万元的,属于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的情形。
虽然从概念上感觉两种罪名较好区分,但在具体题型中有可能会产生混淆。比如,灾后现场的私人物品被他人以救灾口号私自拿走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未上锁的车被他人骑走应如何认定;司机发现乘客遗落的手机私自占有并未归还又如何认定。所以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节来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最主要的要件就在于所实施的犯罪对象(即财物的状态),是否已经脱离占有的状态。如果尚未脱离占有状态,则不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我们不可能盗窃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此时只能成立侵占罪。但如果已经脱离占有的状态,则一般按照遗失物等不同要件,成立盗窃罪。
而这里所谓的占有并非单纯的强调实际的客体必须在现实自身的掌控之下,还包含了推定财物状态的逻辑方式。比如,将邻居着急上楼取东西而未上锁的自行车私自占有的行为。该行为中,自行车虽未上锁,他人可以轻易骑走,车主不存在现实的保管状态,但我们可以推定车主只是因着急而未上锁,并非是对自行车的疫中遗弃。所以仍应推定自行车车主对其处于占有的状态,则他人未经同意私自占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
或者他人因避险离开住宅时留在住宅内的财物,虽然财物的主人选择放弃财物而逃命,但并不代表着是对财物的一种遗弃。只是在权衡利弊后选择保全更大的利益而迫不得已的暂时放弃的方式,在危险解除后仍会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财物也并未脱离原主人的占有状态,若此时拿走该财物,仍应认定为盗窃。
再比如,司机发现上一个乘客遗落的手机占为己有。上一个乘客遗落手机在车内时,司机对自己的车辆享有所有权,对其车辆及车内的财物都享有一定的保管义务。此时,遗落在司机车上的手机,原主人的遗落行为已经导致其财物脱离了自己的占有状态,从而导致手机的占有转移到负有保管义务的司机身上,司机如若私自占有,应认定为侵占罪。但假设是第二个乘客在车上拿走了上一个乘客遗落的手机,则应认定其侵犯了司机对该手机的占有,此时则构成盗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简单的这样判断物的占有状态如何认定。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下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状态。或者存在可以推断出属于他人事实支配的财物,即使人和物处于分离的状态,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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