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11:27:2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安徽分院
国考当中刑法的知识点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不仅仅是在于它是高频考点,更在于它是一个难点。考出来的时候他就是一个拉分项,而我们知道上岸与不上岸之间,其实就是毫厘之间。因此我们一定要啃下刑法当中的硬骨头。今天我们来解析一下,刑法当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不能犯,首先我们来看一道题目。
例题:刘某肚子感觉不舒服,为了解手,将刚刚学会走路的女儿放在厕所之外,靠着柱子等待,刚刚打开厕所门,女儿的哭喊声传来,于是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吴某所为。刘某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吴某,导致吴某倒地,头部刚好碰到一块石头,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刘某认为吴某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吴某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吴某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吴某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刘某在用石头砸吴某之前,吴某已经死亡。依此情况,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这道题目蕴含的知识点有很多,我们来一一剖析。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对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最大的界限在于他主观持有的目的。如果是主观上是知晓的,我们就定性为故意犯罪,而如果主观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那么它就是一种过失犯罪。显然刘某用力推了吴某,导致吴某倒地,他并不是想要置以死地。主观上是一种过失,所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到底是单独的犯罪还是数罪并罚呢,这里我们要知道第1个知识点。这里同学们就要注意,如果是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那么我们以单独罪来论处即重罪吸收轻罪。比如说张三把李四绑在了仓库里这样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绑的过程当中如果太紧了,导致李四死亡,那么我们不能够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来论处,因为它是一个行为,导致了两个罪名,重罪吸收轻罪。但如果是不同的行为导致不同的罪名,那么我们以数罪来论处。题干中显示为一个行为,所以以非法拘禁罪来定性。
很多同学对这道题目就会产生疑问,砸的是一个尸体呀,这个人已经死了呀,我们还能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是未遂吗?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是一个活人吗?这里有第2个考点,那就是不能犯的问题。我国的刑法认为,如果他主观上抱有故意的态度,客观上呢,也实施了想要杀死人的手段,那么无论犯罪的对象是活人还是死人,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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