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0 15:16:5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云南分院
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来到常识小课堂,今天我想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小知识,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让我们一起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2019年1月10日,张志军与女婿一家三口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持刀将女婿邹某、女婿父亲邹某海、女婿母亲杨某芬三人杀死。同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志军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数刀,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志军上诉后,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对于这起“岳父杀害女婿全家”案二审宣判,认定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亲属对这一结果表示不能理解,要为被害人一家“讨回公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社交媒体引发关注。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法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 前文提到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实是有错误的,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是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同学们了解了吗?当然在中国诉讼法规定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实是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是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实是有错误,也是有权利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再一个方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这就是可以进行抗议的几个主体。
如果法院决定再审这个案件,那么就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像我们学习行政法中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一个道理。原系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或抗诉;原系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同学们,今天的你学会了吗?老师再教你们一个小技巧,在做法律题目的时候,要秉持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这样的话,就算知识点没有那么掌握,出错率也不会特别高,希望同学们考试中做的都会,蒙的都对。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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