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0 10:38:4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云南分院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是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常考的重点罪名,常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财产性犯罪一起考察,那贪污罪有哪些特征?我们如何认定?下面就由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梳理一下!
贪污罪共有四个特征构成,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项便会退化为普通的财产犯罪。四个特征分别是: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公务,是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共事务性质的活动,私人行为、私人活动不包括在内。具体来说,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必须是取得型财产犯罪
取得财产意味着财产最终要实际处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取得公家财产的所有权,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才构成既遂。常见的行为手段是法条中的侵吞、窃取、骗取,具体含义如下:
(1)侵吞:指公家所有,但是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2)窃取:指将他人占有的公家财产通过较为平和(即对他人没有实施暴力)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3)骗取:在贪污罪里面,骗取的实际含义是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让对公家财产有处分权的人陷于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产转移给自己。
3、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公家的财产
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取得财产的同时必须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自己的职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行为人在职务范围内建立起对财物的实质影响,即职务行为在取得公家财产的过程中发挥了实质作用。
补充:
1、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含义:《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法条内容中可以看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主体不包括自然人,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是单位犯罪,而贪污罪则是个人犯罪,这是区别之一;另外一个区别是将财产私分给个人必须得是以单位的名义,也即需要有单位集体的意志做出决定,如果这是个人做出的决定,则构成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的含义:《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罪只能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就是说两个罪名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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