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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热点之维护少女性权利,民法、刑法替你保驾护航

2021-06-29 14:09:39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吉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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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知背景,卑劣行迹

2020年6月份,鲍毓明这个名字充斥着真个互联网,一个令人咋舌的事件正在不断发酵,他就是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主人公鲍某明在15年的时候与李星星的母亲与两人认识。在短短半年时间内鲍某明以自己体贴入微的关怀,名校毕业的背景,律师的当下身份和一直都想有个孩子愿望,彻底取得了李星星母女二人的信任。在李星星的母亲看来鲍毓明是一个让人放心可靠的男人,之后的生活中李母更是将自己年仅14周岁的女儿交给个这个“爸爸”一样的男人教育。同年11月份,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女儿”李星星来到北京上学。就这样李星星的悲惨经历开始了。据了解12月31日鲍毓明第一次对李星星实施性侵。自此,就开始了李星星被性侵3年的遭遇。

2020年4月9日,李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说出了自己的遭遇,事情浮出水面。

二、制止乱象 民、刑两法帮你维权

回溯整个事件,我们来分析一下事件当中涉及的一些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认定标准 罪名解读

1、《民法典》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规定在适用本罪的过程中强调:收养者必须满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五个条款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在收养异性子女过程当中,收养者与被上人之间的年龄差达到40周岁,否则无法收养。法律这一规定就是防止有一些人再借收养之名行童养媳之实,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适用时要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与没有特殊职责的男性发生性关系,该男性就不构成犯罪。但其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生性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不是一概禁止任何人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只是禁止与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生性关系。此处立法上的主要考虑是:具有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的行为人容易针对被害人实施欺骗、利诱等行为,被害人虽非自愿,难以真正自主地进行决定。因此,对该未成年女性予以特殊保护。

【例1】鲍某某近日在38周岁时收养一名15周岁的女童为养女。对外均称鲍某某系女孩的父亲。但在事后调查发现,鲍某某与女孩儿的母亲仅为口头协商,而且报某某至今未婚,仍为单身状态。后赵某某利用其收养人的身份骗取女孩儿信任,与女孩儿发生性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①鲍某某与女童成立收养关系 ②鲍某某行为已取得女孩的同意,双方属于自愿行为,鲍某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③鲍某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A.②

B.②③

C.①②③

D.无

【答案】D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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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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