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4 15:01:0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山西分院
【背景事件】
渝中区法院介绍,3月5日15时许,根据工作安排,民警游某某带领民警刘某、孙某和辅警胡某某在重庆渝中区大黄路执行勤务。同日17时许,在大黄路口立交桥下停车场,被告人王某(男,39岁)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摩托车逆行,被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胡某发现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因担心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被查处,王某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将前来拦截的民警游某某撞倒在地后,起身弃车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渝中区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依据】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影响】
袭警罪是一个新的罪名,新法一般是在国考中考试的重点,是考生容易忽视的考点,并且在考试中比较喜欢以社会热点事件来编题,热点案件要及时关注。
【华图课堂】
袭警罪 | 妨碍公务罪 | ||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客体是人民警察。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 |
客观要件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
主体要件 |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试题模拟】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自2021年4月1日起即将施行。
B.我国有妨碍公务罪,但还没有袭警罪。
C.袭警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D.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即将施行。
B项:我国在2021年3月1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新罪名袭警罪。
C项:妨碍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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