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09:15:2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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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的相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中发现公务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每年按照不少于机关总数10%的比例,对本辖区内各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核查了解。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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