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5 14:28:3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内蒙古分院
1.关于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特权,不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我的地盘我做主
(2)属人管辖原则——我的人我要管
(3)保护管辖原则——伤害我的人我要管
(4)普遍管辖原则——条约让我管的我才管
3.关于刑法典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4.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2)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八种犯罪。
5.关于免责事由——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6.关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凶杀强抢绑,严危人身安,防卫现行犯,犯死法不管
防卫过当不是单独罪名,只是量刑参考的情节。
7.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1)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且放任
(3)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8.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外,可从、减、免。
(2)犯罪未遂——着手阶段意志外,欲而不能,可从、减。
(3)犯罪中止——准备、实施意志内,能而不欲有效果,应当减、免。
9.关于刑罚——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附加刑既可单独使用,又可以附加使用。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死立执;死缓不是单独罪名)
(2)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10.关于死刑的不适用条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年满75周岁(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1.关于剥夺政治权利:
(1)条件:必须剥夺:无期和死刑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剥夺:烧杀强爆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后果:不准举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准说话(六大政治自由),不准当官(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和国家机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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