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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市考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_上海公务员局官网

2021-01-06 16:49:2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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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公务员职位。

注:以上内容为2021年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部分内容

公务员考试笔试模拟练习题

下列情形中,甲和乙只需承担双方责任,无需承担共同责任的是:

A. 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B. 甲乙合伙办了一家快递企业,乙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包裹

C. 甲养的羊误入乙的菜地,乙发现后不管不问导致损失扩大

D. 甲与乙协商共同买下一套房屋,二人约定各欠卖方十万元房款

【答案】C

【解析】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学理上共同责任又分为三种: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C 项中甲饲养的羊造成乙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乙不管不问,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责任。甲、乙并未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无需承担共同责任。因此,选择 C 选项。

【拓展】

A 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 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A、B、D 三项的情形,均需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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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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