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1 15:34:3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调4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及职位
1.全省范围内各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在编在职公务员。
2.全省范围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3.公开选调三级主任科员(含副科长)以下公务员4名,具体要求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
二、选调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文字综合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和纪律观念强;公道正派,勤奋敬业,善于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2.历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即1985年7月2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7月20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人员需提供现单位(有主管单位的提供主管单位,下同)同意报考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与选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4.基层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等不适宜选调的情况。
5.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
6.其他不适宜参加选调的。
四、选调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次选调在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wei.gov.cn)及汕尾人才网(www.shanweirc.com)发布选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通过网络报名,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fbrsk312@126.com,邮件名称请注明“选调公务员+姓名+手机号”,或通过邮政EMS邮寄报名材料(不接受非EMS快递,不接受现场报名,不退回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1)报名登记表(附件2)及信息采集表(附件3),文件名统一为“选调公务员+姓名+手机号”,WORD和PDF格式(签名)各一份。
(2)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拟调入单位任职回避申报表(附件4)。
(4)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任现职务职级文件(或任现职务职级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2.邮寄地址: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12室。联系人:郑冬婉,联系电话:0660-3823618,邮政编码:516600。
3.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截止。网络报名以报名材料邮寄邮戳或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4.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初审的,我办择时电话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退回)。
(三)考试
组织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来汕尾进行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理论素养、公文写作能力等,时间180分钟。
面试参照公务员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和举止仪表等,时间20分钟。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拟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选择排名前12名的考生进入面试。笔试设置60分合格线,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设置60分合格分数线。最终取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计算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拟选调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4名体检对象。面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体检对象。
(五)确定考察对象
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4名考察对象,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组成干部考察组赴考察对象工作单位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查阅个人档案,重点审查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并请所在单位出具考察对象的工作鉴定。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要求,重点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严防假年龄、假学历、假履历。
(七)确定选调人选
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
(八)公示
按规定对拟选调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办理转任手续
获准选调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任手续。未获选调的,不另行通知。
(十)递补
确定为体检、考察对象的考生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体检、考察、录用资格的,以及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录用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五、有关说明
(一)被选调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取消选调资格。
(二)确定调入的公务员,拟任职务均为《职位表》所列职务。如在原单位任职高于《职位表》职务的,需自愿放弃原任职务。
(三)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基数。
(四)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拥有本次选调的最终解释权。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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