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 18:21:1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已是很多人选择出行的交通工具。自然,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每每如此,常有人道:这下坏了,犯罪了,得去坐牢之类的说法,甚至有些司机不懂法,发生事故后径直逃离。那么,真是这样吗?
从立法层面来看,为了保证车辆行为人规范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带来的人员、财产伤亡,从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国家已对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及交通肇事罪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区分与界定,鉴于此,交通肇事类的案例题便经常出现在各种公职类考试的命题人视野中,今天,华图教育就交通肇事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帮助考生掌握相关考点,同时也能在社会生活中学法、用法。
一、一般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概念之厘清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则与之相反,是指没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因此,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根据题干中所描述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例题:
王大锤在下班回家的过程中,因开车速度过快,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美丽撞伤,造成张美丽脚踝骨折,王大锤随即送美丽到附近医院治疗,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导致张美丽因药物过敏而死,王大锤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不可抗力
C.交通肇事罪
D.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张美丽的死亡是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大意导致,而非王大锤造成,因此A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王大锤开车速度过快导致张美丽被撞伤,并非不能预见的原因,故B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王大锤只是将张美丽脚踝撞骨折,并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故C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D。
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若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大家千万不要慌了心神,以偏概全地认定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要以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程度,并结合行为后果来双重认定。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情形。所以,遇到交通肇事,千万不要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便逃之夭夭,而要判断伤亡情况,若伤者急需救治的,可以采用录像或照片等形式保留现场(主要为责任认定和今后保险理赔固定好证据)并及时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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