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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考公基知识速记: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2019-06-05 11:55:58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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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华图教育小编特为大家总结了关于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学习,灵活运用。预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一次成“公”!

一、挪用资金罪

1.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①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2)犯罪主体: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①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②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③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以上就是华图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知识点,希望能为大家的备考之路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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