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4 15:06:5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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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考生备考常识,要将法律常识当做重点复习对象。小编整理了法律常识之监察法,希望能对各位浙江省考生带来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时废止。
3.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4.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9.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0.国家监察委员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2.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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