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3 14:41:0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资料包涵盖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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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新疆籍少数民族人员和普通高校2018年新疆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岗位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招聘人数为3人。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民族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新疆籍少数民族,善于与人沟通,能够熟练运用维吾尔语、汉语进行交流;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不限;
(六)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七)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参加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四、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岗位采取考核方式。
五、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gov.cn)和我单位官方网站(www.dmu.edu.cn)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将报名材料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doctorhr@dmu.edu.cn,进行报名。报名邮件主题格式为“姓名-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
报名所需材料:
1.《大连医科大学2018年公开招聘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报名表》(附件1);
2.《大连医科大学公开招聘应聘人员承诺书》(附件2)手写签名的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3.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尚未拿到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pdf版。国外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4.身份证正反面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5.现党关系所在党组织开具的中共党员证明以及应聘推荐信的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现场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
(四)考核
考核采取面试与谈话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政治素质、品行修养、民族与宗教意识、管理与沟通能力、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维语和汉语水平等方面情况。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评价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考生。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我单位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我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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