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4 14:09:2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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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辽宁大学2018年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计划信息表(第一批)》。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应聘。
应聘要求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3年5月14日及以后出生),应聘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1968年5月14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18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gov.cn)和辽宁大学公开招聘网站(gkzp.lnu.edu.cn)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安排为每月中旬进行考核,月末对岗位计划予以核销。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学校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登陆辽宁大学公开招聘网站(gkzp.lnu.edu.cn)进行报名。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核
考核采取学术评价、试讲的方式进行。学术评价和试讲单独打分,单项总分均为100分。学术评价由学校内各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提供的全部科研成果进行学术评价,重点从研究方向、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专业基础和背景、科研水平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学术评价打分;学术评价结束后按岗位计分排序,依据评价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参加试讲的人选;若招聘岗位仅有1人申报时,对其进行的学术评价成绩须8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试讲环节。
试讲主要是对应聘人员进行教学水平、教学能力考核和考察,应聘人员自选题目或者按照规定题目进行试讲;试讲结束后按岗位计分排序,依据试讲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报学校研究通过后,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试讲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用人单位电话通知。
(五)体检
考核岗位根据学校研究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在辽宁大学公开招聘网站(gkzp.lnu.edu.cn)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 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 号)执行。
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省教育厅会同学校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gov.cn)和辽宁大学公开招聘网站(gkzp.lnu.edu.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相应的招聘计划予以核销。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学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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