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6 16:40:3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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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总则》,这对我们考试来说是有时政和热点两方面的意义,所以我将从几方面来阐述《民法总则》的修改及相关知识点链接。
一、将胎儿权利能力范围扩张至接受赠与范围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我国法原不承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仅就胎儿继承问题上承认胎儿出生非死体的有权继承。
本次《民法总则》规定,除遗产继承外,在接受赠与事宜上,胎儿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主要目的应该是应对实践中常见的隔代赠与现象。
但是,《民法总则》对胎儿权利能力的保护仍为不足,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规定胎儿视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仅出生为死体者,其权利能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比如生产有毒奶粉导致胎儿畸形,在《民法总则》通过后,胎儿依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岁”
《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顾名思义,就是指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的人。其所从事的任何法律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事前许可,否则即为无效。
原《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为十岁,严重与社会实践脱离。举例而言,按照该规定,学校很多学生购买文具的行为事实上是无效的,家长完全可以要求退还文具并要求返还财产。
由于该规定严重与社会实践脱离,实践中也往往选择性地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文具、零食等行为的效力。
此次制定《民法总则》,原送审稿提议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低至六岁,刚好是小学入学年龄,比较符合中国实际状况。但在送审过程中又被提高至八岁。已满六岁未满八岁的儿童,按照《民法总则》之规定,其法律行为仍然完全无效。至于实践中是否一概严格依该规定认定效力,尚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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