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1 11:05:1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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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今天,华图教育的李钰和黄利粉老师就为大家细数2018年国考必备的刑法常识吧。注意奥,2018年国考行测刑法常识有五篇连载文章奥。
刑法常识50条(一)
第1条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第2条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①罪刑法定原则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4条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熟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5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6条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9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10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考常识考试的必考科目,各位考生可要认真看奥,最后华图教育李钰和黄利粉老师预祝各位考生在2018年国考中取得好成绩,洋洋得意!记得还有连载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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