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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关于“不得报考、不予录用”情况

2017-03-24 18:11:5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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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专科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2)按照有关规定,2014年以后被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通过政法干警考录到岗工作后不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以及考录时职位有要求未满服务年限的,不得报考。

    (3)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4)报考者在报名后、录用之前已被党政机关录用为试用期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被事业单位聘用为试用期工作人员的,不予录用。

    (5)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辞退、现役、试(聘)用期、工作时间、户籍、各类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除有专门规定外,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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