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 09:50:5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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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类法律法规
专题一: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设立的目的和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遵循的规则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需遵守的规则包括: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六)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变更事项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关系人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的业务禁止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此外,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银行的接管及终止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的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模拟题1】商业银行的业务之一是发放贷款,但对商业银行关系人的放贷有何特殊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容易造成贷款本息的无法收回,影响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使贷款得不到有效使用,使国家的信贷计划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因而这种行为使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受到严重侵犯。因此,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模拟题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所放松。表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放松?谈谈你的看法。
根据新办法,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有所放松,去掉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上限,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在境内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审慎性条件中,取消了旧办法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增加了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则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
对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新办法对有关限制也有所放松。在设立境内分支机构方面,设立条件中关于申请人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方面,取消了旧办法中,分行设立“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以及支行“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
【模拟题3】对于商业银行的接管,谈谈你的认识?
1.接管的条件:(1)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2)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是指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2.接管商业银行的程序:(1)接管商业银行的决定。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即将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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