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应聘人员:
现将我市大学生到基层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项目招聘笔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笔试
1.笔试对象:现场资格复审通过且持有我局复审签章的《现场资格确认书》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2.笔试时间:2015年11月8日(周日)上午9:00―11:00。
3.笔试地点:汉中市中山街小学 (汉台区中山街14号) 。
4.考场编排: 参加笔试人员的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详见附件1。
请各位应聘人员自行查询后记录在有我局签章的《现场资格确认书》上,届时对号入座。
5.笔试所持证件:
(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2)有我局复审签章的《现场资格确认书》原件。
6.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应按时参加笔试,未按时参加笔试的视为弃权。考试时,应聘人员必须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笔试考场规则》(附件2)等违纪人员,按《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3)处理。
7.考试科目及范围
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学基础知识,职业道德,文学知识,历史知识,公文与论文写作知识,科技常识,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概况,陕西省情知识,时事政治。本次考试无指定复习用书。
二、笔试成绩的公布及面试人员的确定
1.笔试成绩的公布
2015年11月13日18:00前,在汉中市政府门户网站(www.hanzhong.gov.cn)公告栏公布。
2.面试人员的确定
根据考生《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成绩,按不大于公布招聘岗位计划数的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成绩(百分制) X50%+面试成绩(百分制)X50%。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实行四舍五入。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附件:
2015汉中市三支一扶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笔试考场编排 .xlsx
2、笔试考场规则
3、笔试期间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2:笔试考场规则
一、应聘人员应在考试前40分钟,凭市人社局复审签章的《现场资格确认书》和《身份证》原件(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现场资格确认书》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聘人员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应聘人员不可交卷退场。
三、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
四、应聘人员严禁携带各类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及书籍、纸张、包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试开始前,应聘人员必须配合监考人员填写《应聘人员信息核查表》。
六、试卷发放后,应聘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填写的信息应和各种证件相一致,不得做任何其他标记。
七、应聘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应聘人员答卷时,一律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的无效。
九、应聘人员按要求填涂答题卡, 答题卡上的信息点必须用2B铅笔涂黑(特别强调:答题卡不可折叠)。
十、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考场肃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窥视他人试卷及其他答题材料。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应聘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聘人员不得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应聘人员必须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三、除主考、监考及巡视、巡考、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3:笔试期间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在规定位置或在试卷非密封区域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和纸张作答的,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五)故意损毁试卷,或者将试卷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作蔽或协助他人作蔽的;
(八)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汉中市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草稿纸等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场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六)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对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
五、应聘人员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或其他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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