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6 17:05:1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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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新政”之后深圳房价暴涨,二手房卖家违约比比皆是。7月4日,为争抢深圳龙岗坂田万科金色半山一套房产的控制权,买家曾某与卖方张某持续对峙。此前,张某将房子卖给曾某,且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没有完成过户手续,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就涨了100万。于是,张某反悔,带人撬开门锁上门收房。
这是近期深圳二手房产交易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受政策的影响,房价暴涨,卖家后悔了,所以选择恶意违约,撕毁了先前签订的合约。
在上述案例中,卖方选择故意违约,这并无不可。因为选择违约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也是合法的处分方式。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已经选择了诉讼的情况下,卖家不是等待法院的裁决,而是强行收房,在争夺房产控制权时上演闹剧,令人不齿。
卖方为何如此肆无忌惮?可能是他们认为已经“吃透”了法律,因为即使法院裁决他们恶意违约,按照法律的规定,违约金为双倍定金或成交价的20%,不会超过70万元,且房价还在上涨,对于100多万元的差价来说还是有利可图的。但问题是,法院未必会判解除合同,而是有可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他们选择先下手为强,强行收房,目的是为了掌握房产的“控制权”。
在故意违约、强行收房的过程中,看不到一点契约意识,只有野蛮的“丛林法则”。特别是在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置法院于不顾,自作主张。可以想见的是,抱有这样心态的当事人,在面对法院的判决时,如果裁决结果不利于己,也未必会选择尊重。
因而,法院在裁决此类纠纷时,必须制裁恶意违约者的行为,以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引导更多的当事人强化契约意识。司法裁决的功能,不仅在于解决个体的纠纷,还在于重申法律规则,让“依法”成为当事人的自然选择。
而在裁决未生效前,应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维持房产的现状不变,如果有当事人“轻举妄动”,法院要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
市场交易总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出现纠纷并不可怕,只要依法处置即可。怕就怕,只看到自身利益,置法律于不顾。这就需要法律有更多的作为,对于严重失信的行为,要予以最为严厉的制裁,决不能让失信行为畅行无阻。
□庾向荣(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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