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3 10:10:1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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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1日施行。
《意见》将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法院只核对形式要件,立案时间有硬性要求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指出,法院近年来在解决“立案难”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立案审批制度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即须由经办法官、立案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逐级签字审批,“立案难”问题还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在审批制下,由于种种工作上的原因,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及“时效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在客观上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立案登记时间问题,《意见》提出了硬性要求,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例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还规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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